公安部出台执法公开规定 增加短信告知
发布时间:2024-12-26 来源:云智慧通信联盟浏览次数:15
公安部出台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》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——案件信息短信告知当事人
对涉及公共利益、公众普遍关注、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,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。对不宜向社会公开,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、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,应当告知特定对象,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。
今天上午,记者获悉,公安部制定下发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》,这是一部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,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近年来,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,群众对执法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。
《规定》分为六章,共36条,把执法公开分为向社会公开和向特定对象公开两大类。
结合公安工作特点,列举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,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公开时限。梳理了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向特定对象执法公开的要求,原则规定了向案件当事人、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特定对象告知的内容。特别是在总结地方公安机关成熟经验的基础上,规定向被害人等当事人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服务。
《规定》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,规定执法公开可以通过政府网站、信息屏终端、手机短信等途径进行,丰富了执法公开的方式。
解读
日前,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对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》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。公安机关公开的执法信息涉及多个部门、警种,而这些执法信息都是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产生的。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、准确地公开执法信息,《规定》规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、产生或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。
如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、交通管制信息由交管部门发布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信息,由办案部门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。
同时,为稳妥做好重大、敏感执法信息的公开、发布工作,《规定》明确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、法制部门、保密部门的意见后发布。
如办案部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、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时,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、法制部门、保密部门的意见。
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》是一部规范执法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,与之前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相比,更全的系统、公开的力度更大,公开的方式手段更多样。明确了执法公开的分类、原则、范围、内容、方式、时限、职能部门和监督救济渠道等。为适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,在报纸、广播、电视和文书告知、电话通知等传统手段外,增加规定了政府网站、信息屏终端查询和短信告知等公开方式。
可根据自身需求获取执法信息
《规定》扩大了向控告人、被害人等特定对象的公开范围。为使规定更加务实可行,要求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的方式进行公开,并设定了政府网站、信息屏终端、手机短信等多种查询方式。一方面,群众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获取执法信息,减少了公安机关主动告知的工作量和成本。另一方面,便于公安机关充分利用现有网上执法办案系统,采取信息化手段,提高执法公开效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