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您来到畅聊企业短信发送平台!
短信发送咨询热线:180-8830-2222
短信动态
畅聊动态发展,热点新闻资讯,精彩内容尽收眼底
借款无借条 手机短信可作为证据使用
发布时间:2024-11-25 来源:云智慧通信联盟浏览次数:17
  江苏泗县庄某状告青山镇女子陈某借钱不还,并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法庭,以手机短信作为陈某借钱的证据。但是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呢?近日,裕安区法院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做出了一审判决。
  据原告庄某介绍,他和被告陈某曾经都在吴江打工,因为租房的缘故两人熟悉并成了朋友。11年2月一天陈某发信息给他,短信中说:女儿的眼睛要动手术,需要23000元,能暂时先借我一些么?并把卡号发到了庄某的手机上。庄某应承了下来,并瞒着妻儿将钱汇给陈某19000元。一个多星期后,庄某再次收到陈某的短信,又当面给了她4000元。
  庄某称陈某口头承诺在2011年5、6月还款,但到期后一直拖延不还,经多次催要,陈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逃避。
  庄某的代理律师在庭上宣读了一部分短信:我欠你两万三千元,如果是为了钱,现在没有,过一段时间,别的事不要给我打电话了,浪费电话费。
被告陈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,但是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陈某通过手机向庄某发信息请求帮忙借款,在收到借款后又通过其手机向庄某发信息确认了借款数额,其事实清楚,庄某的诉求予以支持。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庄某23000元。
  随着手机在中国的高度普及化,利用手机交流日益成为人们生活、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种方式。而手机短信也是人们交流的很普遍的一种交流方式。与证据的日常表现形式来看,手机短信不同于日常的书面证据。那么手机短信是否是证据的一种,又是何种证据形式。2005年4月1日生效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第七条规定:“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、光学、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、发送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。”
推荐文章
畅聊短信平台-期待与您的合作
欢迎使用畅聊,点击下方按钮进行注册,开启您的短信应用之旅!